首页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1988年9月12日发布的《进口水果检疫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