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3. 第五章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1988年9月12日发布的《进口水果检疫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