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等场所实施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疫情监测器具。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