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四条 供展览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在展览期间,必须接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管,未经其同意,不得改作它用。展览结束后,所有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须作销毁或退回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按正常进境的检疫规定办理。展览遗弃的植物繁殖材料、生长介质或包装材料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