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后,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可以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处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有效防疫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