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备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受引种单位委托引种的,报检时还需提供有关的委托协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