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对向我国输出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植物繁殖材料种植场(圃)进行检疫注册登记,必要时商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后,可派检疫人员进行产地疫情考察和预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