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在贸易合同或有关协议中订明我国的检疫要求。 第七条 申请办理动物遗传物质检疫审批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下列资料: 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检疫许可证》;审…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