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八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检疫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第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