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产品的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改变的; 申请企业名称改变的; 生产厂家名称改变的; 生产地址名称改变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