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场所迁址,或者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适用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