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六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属的检验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二条 境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收回注册登记确认书: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