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五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四十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四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的安全检验不减轻也不转移境外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