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 第二十三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并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