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登记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