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进口商及其代理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依照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