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