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进口商及其代理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