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 第十三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受理报检后,应当签发通关证明,并注明“进口旧机电产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