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手续: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还应当提交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