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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受理报检后,应当签发通关证明,并注明“进口旧机电产品”。 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 第十五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目的地检验。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第十七条 经目的地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收货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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