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经检验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安装、使用。

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判为不合格:

品名、数量、规格、新旧状况与国家审批项目不符;

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

经安装、调试无法按照原设计用途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