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到货检验的内容包括:

开箱检验:

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与国家审批项目相符。按现行的入境验证规定验证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外观和包装状况是否存在外观缺陷、残损等;

核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货物的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或者协议相符。

按照我国有关机电产品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安全项目检验:

检查货物外表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检查货物在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安全性,电器部件和机械部件的安全性;

检验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按照我国有关卫生、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检查货物卫生状况;

检测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对装运前预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的验证。

其他项目的检验可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