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章 到货检验 第三十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到货检验 第三十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到使用地6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报检资料向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安排检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