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章 到货检验 第三十三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到货检验 第三十三条 对判为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并责令收货人退货、销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