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 再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见附2)。考核表过期的,应当重新考核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