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 (一)

(一) 本规定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1),以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见附2)。考核表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加工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应当重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