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