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工作。法检商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向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机构的残损检验鉴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