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检验鉴定:
国家规定必须迅速运离口岸的;
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难以装卸运输的;
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和损失价值的;
商品包装和商品外表无明显残损,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检验的。
国家规定必须迅速运离口岸的;
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难以装卸运输的;
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和损失价值的;
商品包装和商品外表无明显残损,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