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检验鉴定 第十六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检验鉴定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残损检验鉴定时,发现申请项目的实际状况与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影响检验正常进行或者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