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检验鉴定 第十四条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检验鉴定 第十四条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