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供货商、收货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后被撤销注册登记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