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货商、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给予警告;供货商、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