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7)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