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供货商和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供货、进口等活动。 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供货商、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