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部门、装运前检验机构对经其检验合格的废物原料签发电子和纸质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检验证书应当为中文或者中英文,以中文为准;

检验证书有效期不超过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