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到货检验检疫监管中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过程等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