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外,本办法中所称“日”均为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