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