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三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三条 进口废物原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