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一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一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和区域内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