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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收货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收货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 化妆品进口记录 3. 进口化妆品销售记录 4.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召回记录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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