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收货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收货人。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