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六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六条 直属海关应当将准予注册登记企业名单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组织进行抽查评估,统一向进境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