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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除按本办法规定实施转基因项目检测和监管外,其他检验检疫项目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承担转基因项目检测的实验室必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能力验证。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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