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第三十六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粮食质量安全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粮食的风险级别,并实施动态的风险分级管理。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及监管措施方案、企业监督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