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第三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第三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发现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发布警示通报。当粮食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时,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解除警示通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