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报送系统,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进出境粮食贸易、储存、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疫情监测、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国内外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反映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其他关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的信息。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进出境粮食贸易、储存、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疫情监测、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国内外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反映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其他关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