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伪造、变造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