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擅自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